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農產品9%計算抵扣于購買時即可計算抵扣,加計1%抵扣于購買時,還是于生產領用時計算抵扣呢?
按照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在生產領用時按照1%加計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根據申報表填表說明,加計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時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其會計處理如下:
購入時: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生產領用當期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時:
借:生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