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起草并公布了《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公告》明確了安徽省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為: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修改)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告》的適用范圍?
《公告》適用于從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等取得通訊補貼收入的個人。
三、《公告》的具體執行口徑?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等其他單位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主要負責人每月不超過 500 元(含)、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 300 元(含)的, 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等。
四、《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下發前已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未享受通訊補貼費用扣除的部分,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在當年剩余月份扣繳申報時補充扣除。因工作調動、離職等原因未能在剩余月份補扣的,也可以由納稅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