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指出,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對助企紓困、穩經濟發揮了關鍵作用,消化了大部分積累多年的留抵稅額,對國有、民營、外資市場主體一視同仁。會議要求要繼續落實好這一即申即退舉措,同時加大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退稅服務力度,確保應退盡退快退、及時受惠,保市場主體、保就業和民生。
今天,我們為您梳理了相關政策要點,一起來看看吧。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政策起始時間 2019年4月1日起 企業類型 一般企業 行業范圍包含所有行業 留抵稅額計算口徑 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退稅公式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 自2022年4月1日起,進項構成比例按2022年14號公告規定執行,即: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享受條件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政策起始時間 2022年4月1日起 企業類型 小微企業(包括個體戶) 行業范圍包含所有行業 制造業等行業 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留抵稅額計算口徑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退稅公式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享受條件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政策起始時間 2022年7月1日起 企業類型 批發零售業等行業 2022年第21號公告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將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2022年第14號公告和本公告所稱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留抵稅額計算口徑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退稅公式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享受條件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